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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