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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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 自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 1 / 3

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

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2 / 3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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