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第四幼儿园幼儿设备及人造草坪采购项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19:39: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十、磋商地点: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7007号。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第四幼儿园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18号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7007号 邮编:629000 联系人:马女士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否则作无效处理。 1 最高限价 2 3 4

项目编号 XGHZB-201607-027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磋商保证金 金额:¥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函须提供原件); 收款单位: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遂宁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银行账号:5002715100013 交款截止时间: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到上述账户为保证金有效。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1正常评审后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解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5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成交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2正常评审后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解退: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解退成交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3采购失败后的磋商保证金解退:如本项目采购失败,招标代理机构于评审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解退本项目所有磋商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 交付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5 履约保证金 函等非现金形式; 收款单位: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第四幼儿园;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详见供应商须知第23条),收费标准参照《国6 招标代理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服务费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7 8 9 10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响应文件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等)一份,报价份数 联合体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 有效期 单一份。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2016年8月15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11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60天。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12 成交原则 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

2.定义

2.1“采购人”和“甲方”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和甲方系指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第四幼儿园。

2.2“采购执行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组织方。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执行机构是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统称。 2.4“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5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向采购执行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见磋商邀请第六条规定。

5.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为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磋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6.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规定,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如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策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6.2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6.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6.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6.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