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0000)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2:24: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规范、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规范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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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8、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规范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9、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答: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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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11、交通事故赔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规范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范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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