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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4:36: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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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reversible laydays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to average laydays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滞期非连续计算per like day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书198-199页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的实践

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的不同作用:提单在承租人手中只是货物收据,在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和普通提单一样。

首先,两个合同关系必须搞清:运输合同关系&租船合同关系,尽管当事人身份可能重叠,但是要分开来看。其次,有时候当事人为了方便,会把两种关系混合起来,比如说把运输合同条款并入提单,这样的话那就合在一起看吧——但是,通常情况下,和提单相冲突的条款、模糊不清的条款、仲裁条款是并不进来的,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第三要注意的是,海上运输中有实际承运人制度,也可能进一步复杂当事人的关系。第四,有些国家如美国在行政法上对“无船承运人”进行规制,我国交通部也有一个《国际海运条例》,要求无船承运人必须去政府机关登记备案交保证金blabla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3.租船合同下扣押货物

4.租船合同下提单的承运人识别

六、小结

租船合同或者本身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和运输合同有密切关系。

关于租船合同没有或者很少有专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主要是合同法一般原则的适用。

……差一行没抄上T.T

【案例】“国鹏”轮案 出租人把船卖了,新的所有人要求撤船,承租方应当要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如何计算?(当时的市场的租金已经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款了)

出租人有无权利卖船?——根据138条,有权利卖船,但是要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法条,租赁合同应该继续,但是现在新船东就是要求撤船——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尽管你在事实上没有和承租人签订过租赁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就看看替代交易,就是如果你确定对方要违约了,你得再找一条船去,按照你找的这条船的价款进行相关的调整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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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转让以及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

船代还是承运人?——如果缔结了书面合同,可以看看是货运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第二个是从收取的费用,如果说收的是运费,要看是怎么计算的;第三,看是否用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本案中没有实际承运人,只看承运人就可以了。如果起诉签订合同的公司,直接起诉就可以了,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如果起诉其背后的那家公司,就需要进行证明;所以从技术层面看应该直接起诉有直接联系的那家公司。

【案例】

美国对无船承运人的要求更高,现在有一个无船承运人,发生了货损,货主要起诉;而该无船承运人没有向政府部门备案或者报备提单,完全是违法的。问题是,托运人能否以提单义务起诉承运人?提单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提单是违法的,自然就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具有民事效力??blabla

【海南通连案】

○——○——○——○——○——○??

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以外货方可以直接起诉的人。两个要求: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这个要求比较宽松,不一定要有委托代理合同,只要能体现出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了;第二个要求就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一般认为是船东或者光船租船人。可以参考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华润案】

华润转买了一批货物,提单信用证被银行退回,买方根据一份保函取走了货物,但是货款没有全部清偿,于是华润起诉承运人。

可以起诉的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提单持有人,本案中华润不是托运人,但是作为提单持有人依然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78条)。现在确定了华润有诉权,但是能否胜诉?保函不是承运人放货的理由(71条)。买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有些人这应当视为一种追认行为;也有人认为,追认发生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案中货物已经放走了,接受付款应当是一种减少损失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该解释的几个版本,变化很大(涉外海事商事审判网)。

旅客那部分就不讲了 大家回去要好好看 下节课讲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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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碰撞

客运和拖轮自己回去看书,运输讲完了现在讲海事,二者很不一样哦,前者像民法合同法,后者有点像侵权法。根据海事种类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分类,比如船舶碰撞、油污污染blabla……今天讲船舶碰撞。

一、概念

(一)船舶碰撞

1.概念

【海商法第一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用于”的判定以碰撞发生时的实际使用状态,而并不以船舶是否登记为政府船只或军方船只。

2.要件

船舶: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三条所称船舶,另一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一定要是船和船相撞,如果和礁石、标识撞上了,就叫船舶触碰,但是损害赔偿的计算适用最高院的同一份司法解释。

一条民船被征用了,出事儿了,算不算碰撞?——不算,因为是“政府公务船”,强调用途,不看登记时候的性质。

还有一个案子,一条船撞到了船坞——当然也不算船舶碰撞了,但是如果撞的是浮动的海上石油平台,那就算了。

至少有一条船是海商法定义的海船,另一条船只要不是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就可以了,并不要求两条船都是海商法定义下的船。

特定水域: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

接触: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物理上的实际接触(actual contact)。 物理上的碰撞,排除了间接碰撞的情况。

(二)其他概念

间接碰撞: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浪损:一条船被另一条经过的船掀起的浪花造成了损失——间接碰撞的典型情形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可见我国把间接碰撞和船舶碰撞同等处理了,即在概念上进行区分、但实际处理上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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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1910年碰撞公约,全称为《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比较成功的一个条约,我国1994年参加了,但美国没有参加;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有关责任划分的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这两个管辖公约的参加国就非常少了,我国也没有参加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相当于海上交通规则、纯技术性的规范,前面1910年那个说的是责任划分;我国也是参加国,此条约的缔约国很多。

1987年里斯本公约草案,《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 没有生效

三、国内法规范

《海商法》第八章 《民法通则》

不适用海商法的就回到民法,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则处理了

海上交通安全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 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

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原因无法查明的碰撞:彼此不负责任 (衡平责任问题)

(二)单方过失碰撞

加害方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少,一个巴掌拍不响嘛,如果发生了一般是一方消停地停泊,另一方撞过来了。

(三)双方过失碰撞

根据过失比例相互承担责任。对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规则不同、基于海商法的特殊性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可理解为船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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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可理解为船舶财产以外的部分),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如何理解,是按份还是连带?解释上存在模糊,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采按份、按比例承担责任,但对第三人的范围有一定争议)。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注意:与民事侵权一般原则不同,海商共同侵权造成他人货损的、仍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仅在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时候、才负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除非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规范;一般原则应慎用,须考虑海商法调整领域的特殊性。

现在假设,AB两船相撞,都有损失,双方都装载着货物,各有船员伤亡。第一步,先确定过错比例,假设A是40%,B是60%,再估损,假设A船损50万,B赔了30万(50×60%),货损20万,B赔了12万;A死了一个船员,假如算10万,这个怎么赔?什么是“第三人”?再进一步,“货物”可否区分为船东自己的货和第三人的货?再假设,现在还有一个C,也撞上了,损失100万,怎么赔?这些都是海商法颁布后实践中的问题。

考察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承运人有驾驶和管船免责

合同中的双方过失条款??

注意:第一,有时候不容易区分责任比例,那就对半分。第二,民法上一般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海商法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船舶本身+船上货物,货物既包括货主的也包括第三人的)也是比例责任。第三,对于人身伤亡,既包括对方船员、也包括己方船员,也包括其他任何人,都是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其他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

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1995年的那个司解

有一个案子,一条船因为违章行驶,挡住了路,导致了另一条油轮的营业损失(物理上没有任何损失),如何解决?

首先,是不是碰撞?只有碰撞了才能适用那个司解——符合170条么?郭瑜老师认为是,

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计算方式,详见书。

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2008年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注意:海商法上将船舶“拟人化”、规定由“船舶”承担责任,但实际中,会发生船舶所有人与实际营运人分离的情形,即须具体判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注意:这个“第四条”还是有不清楚的地方,如非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的情形、期租的情形等;船舶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免责是针对货损的、即合同之违约的),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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