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3:03: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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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性原则。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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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

(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三)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者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将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统称为“上下游企业”。 第五条 供应链融资是指在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前提下,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金融模式。

目前,我行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应收账款类融资:以真实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主要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为企业提供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福费廷、保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信达、融易达、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议付、融通达、通易达、票据置换通、应收款转让、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等。

(二)预付/应付类融资: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订单融资、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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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汇款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商务通、票货通等。

(三)货押类融资:以货物/权利质押,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货物及其产生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融货达等。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

第七条 对于符合总行风险管理总部信贷管理要求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及授信审批可按照风险管理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司金融总部各模块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产品研发和组合运用,并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核、产品运用、授后监控等方面,协同相关部门搭建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专业化体系。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部门负责本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组织与协调,具体产品的授权及办理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审核与管理要点

第九条 贷前管理 (一)基本审查要点 1.客户基本情况的审查

(1)企业资质。审查是否依法合规成立、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等。

(2)业务资格。通过核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出口业务批件(如需)等文件了解客户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资格,核查客户委托我行办理的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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