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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旅[2006]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8日)废止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闽旅[2006]62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你们转发给各县(市、区)旅游局、质监所,和通知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上网“福建旅游之窗”下载并认真执行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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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各设区市旅游局、县(市、区)旅游局、各级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福建旅游之窗”刊出):
一、为保证安全旅游,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各级旅游局、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级旅游局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四、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旅游局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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