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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
(试 行)
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1.总论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用于指导省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考核验收、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环境成效评估等工作。非示范省省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1.2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59号)
《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
《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3概念解释
(1)连片整治: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方式:一是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使这些村庄的区域环境质量获得改善。二是围绕同类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互不相连的多个村庄
进行同步治理,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得到保护。三是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 (2)问题村:是指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3)环境成效评估: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类型分为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其中:“连片整治项目评估”是指“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是指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是指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地。
(5)畜禽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是指以家庭少量圈养为主要模式,以销售为目的,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特点,且畜禽存栏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定限额的区域。
(6)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动物尸体、散落的毛羽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所产生的污水等。 (7)堆肥处理:将畜禽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并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形成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系统处理工程,包括集中堆肥厂、分散式堆肥等。
(8)“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是指农户首先将垃圾按照一定分类方法堆放、贮存,以村为单位将垃圾运输至乡镇垃圾中转站,乡镇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集中运输至县级垃圾处理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9)垃圾分类:可回收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易腐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农作物秸秆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电池、废灯具、废弃小电子产品、过期的药品、农药等。
(10)生活垃圾收集池:指农村地区由砖或混凝土砌成的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其结构类型及容积尺寸可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备防风、防雨、防渗与垃圾分类功能,能减少污染产生,同时还便于垃圾投放、清运和处理。
(11)生活污水集中和分散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管网将污水集中收集到特定设施进行处置的方式,包括大型人工湿地、生态塘、生物膜法、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处理方式。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是指单户或联户对污水采取就地处理的方式,包括化粪池、小型湿地、发酵池、沼气净化池、MBR、净化槽等处理方式。
(12)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矿企业已无明确责任主体,即企业工商登记注销两年以上,不包括企业的兼并、分立或搬迁。 1.4职责划分
落实配套资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份签订示范协议,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比例和各自职责。配套资金由省、市、县级政府解决,鼓励乡(镇)、村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工作机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共同指导、监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示范省应建立省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并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示范协议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与示范县(市、区)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示范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项目督察等工作。各示范县(市、区)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计划,并做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具体工作。
保障公众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均要及时公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保障当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5工作思路与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在重点解决“问题村”污染问题基础上,将连片整治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方式和各级农村环保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通过“抓点、带线、促面”,集中资金投入一批,见效一批,分批分片滚动推进,确保和扩大“以奖促治”惠民政策效果,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确保实效、多方投入、逐步推广”的原则。“突出重点”就是要区分轻重缓急,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把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作为主要整治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示范先行”就是选择有工作基础、具备实施条件,通过连片整治,可以真正起到示范效果、提供经验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确保实效”就是要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质量是否获得改善,作为衡量连片整治成效的主要标准;“多方投入”就是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整合资源,多方联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推广”就是在先期示范、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支持重点,逐年扩大整治范围。 1.6工作内容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选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考核验收、设施运行维护、成效评估等。 2.示范区选取 2.1农村环境状况调查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村庄人居环境、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历史遗留工矿污染等基本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的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的分布情况,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打下基础。 2.2示范区选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