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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金府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80903E002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2012年11月14日 金府发〔20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

为了规范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的要求,结合 1 / 2

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

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 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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