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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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专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六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凡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合作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其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专家生活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

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城市间交通费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等费用,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位专家一次来华,资助时间不超过30天,专家经费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4.5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156号)执行。

第三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专家项目和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未完成的项目)需向国家外国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