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模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9 14:17: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业承兑汇票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行纸制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及托收承付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按照《xxxxxx银行电子票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商业承兑汇票 1.1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售

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信誉良好、无不良结算记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是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授信客户(不含低风险授信)(柜台人员需填制三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向放款审核中心查询申请人授信情况)。我行不向个人出售商业承兑汇票,亦不受理持票人为个人的提示付款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即付款人。

客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向开户行提交盖有预留印鉴的一式三联《收费单》,柜台人员应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记录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经柜台经理签批(审批意见签署在第一联《收费单》背面),对于购买数量超过25份的,由支行主管行长签批。审批通过后,柜台经办人员使用“7106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易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并联动9569交易收费,系统自动销记表外账。柜员将《收费单》第一联做收费交易传票,第二联作为表外付出传票,第三联交客户作为收费回单。存款人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自行出票和承兑。

1.2 已售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

购买商业承兑汇票的存款人在销户时,需将未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退开户行,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表明如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出现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三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一联专夹保管,待收回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后一并处理;第二联交付款人并签收;另一联交相关客户管理部门并签收),说明情况,向存款人收回未使用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屡次出现无理拒付、拖延支付的,开户行除应停止为其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保贴等业务外,还可以中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1.3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他行发来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经办人员需在有效监控下打开特快专递信封,核对信封中托收凭证上填写的“托收凭据名称”、“附寄单证张数”与票据实物、附件实物核对是否一致。经核对一致后,将特快专递信封两短边整齐剪开(此时特快专递信封程三面开口状态),确认信封中再无其他凭证,随后将剪开的信封展开平铺集中保管至一个月后方可销毁。经办人员随后应审核以下内容:

1)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可以不是付款人开户行所售凭证),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2)汇票上填明的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对于承兑人承兑该汇票起至提示付款期间变更过预留印鉴的,可通过核对承兑签章与开户资料中原印鉴卡是否一致;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章应为单位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由收款人出票,则出票人签章应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汇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被转让;

6)付款人承兑时是否附有承兑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9)托收凭证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其中第三联是否已加盖结算专用章。

2、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付款期限。将第五联托收凭证交给付款人(承兑人)签收(使用《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第三、四联凭证与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并专夹保管。柜员还应调用“8402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交易进行登记。

3、柜员应于每日日初调用“8405 查询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交易查询,是否有当日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委托收款,是否接到付款人的书面通知。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满之前通知银行同意付款,付款人如在承付期满前没有提出异

议,则视为同意付款。否则应填制四联拒付理由书交银行。

4、如果付款人同意付款或在承付期满前没有提出异议,柜员应检查付款人账户中是否有足额款项可以用于付款。

付款时,取出专夹保管的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使用“8404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托收登记簿和表外账,并进行资金汇划。

5、付款人拒绝付款、无款支付的处理

1)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收到付款人填制的签章齐全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和第五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填制三联未付款通知书(用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代),在托收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未付款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未付款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3)使用“8404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委托收款登记簿,销记表外账。

当地人民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1 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

1、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托收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审核内容有: 1)凭证各栏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清晰;委托日期是否为托收凭证提交开户行当日;

2)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签章; 3)是否将托收凭证和债务证明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4)在债务证明上的签章是否正确。

2、审核无误后,留存票据复印件(包括票面、背面及相关背书)备查,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