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企改革的十个难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11:25: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析国企改革的十个难点!

不久前,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率先在全国推进国企改革。《改革意见》包括“加快国资与产业联动,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立足本土融入全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形成推进改革发展合力”等7款20条。《改革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并把这些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类,并对三类企业确定了三种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配备和改革目标。结合该文件,笔者认为,国企改革大体有以下十个难点。 一是决策失误或经营亏损无人负责。长期以来,各级国企领导和企业资金缺少利害关系,经营盈利可兑现奖励,经营失误或亏损却无人负责,特别是在监督不力或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经营失败或亏损,最多撤职和换岗,难以追究责任。 《改革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流动性。第十二条规定,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

机制。 虽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关键还要看执行力度,能否解决和怎样解决经营失误和亏损需要拭目以待。这里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提高资产所有者(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权。 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未建立,或虽建立却没起到应有的作用。目前,很多国企“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完全起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国企大多是一把手说了算,决策在许多情况下仍然是一把手决定。 《改革意见》第十条对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作出了不同的具体规定,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竞争类企业,积极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可兼任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分设。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国有多元投资企业原则上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程序,兼任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设;非多元投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派财务总监。 这样的规定对“三会”发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有重要意义,但执行起来还须探索,关键是加大制衡和监督力度。 三是监督不到位或监督缺失。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监督制度自己来拟定,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监督不到位。 《改革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完善市属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的国资管理体制,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产业与金融结合,加快产业与金融等各类资本优化配置,切实履行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和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职责。《改革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履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加强监督有积极意义。 四是信息不透明。从根本上说,全体人民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都是股东。但目前一些国企的经营情况有限公开,缺乏社会监督,给贪腐者留下可乘之机。这是国企成为违纪违法案件重灾区的原因之一。 《改革意见》第五条规定,借鉴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建立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体系。 这样就使得社会监督不再形同虚设。 五是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未与高管、骨干较好地挂钩,即经营成果好的管理者没有获得相应的激励,不利于这些人发挥出更大的经营积极性。相反的,对没有完成经营指标或出现失误的管理者也没有追究责任。 《改革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