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4 2:55: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摊费用; R省内电厂总补偿k 为省内各发电厂辅助服务项目 k 月度补
偿费用扣除当月跨区直流来电补偿费用后,不足部分; N
i 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P 为第 i 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
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Pij ?
j?1m
Pi ?
m
式中,Pij 为第 i 个电厂的第 j 日运行容量,m 为当月
天数。
其中跨区直流来电当月辅助服务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k
R直流分摊
Wk ?RR直流分摊 总补偿 k
直流
W统调
式中,
为跨区直流来电需要承担的月度分项辅
助服务 k 分摊费用; R总补偿k 为月度分项辅助服务 k 总补偿费
用;
W直流 为所有落点在江苏电网的跨区直流来电由江苏消
纳的月度电量之和;W统调 为当月全省统调发电量。各直流之 间按由江苏消纳的月度电量进行分摊。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
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
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Ki
i 结算
=Ri 补偿
-Ri
分摊
i
式中, K结算 为并网发电厂 i 月度结算费用; R补偿 为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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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并网发电厂 i 月度分摊费用。 发电厂 i 月度补偿费用; Ri分摊
跨区直流来电有偿辅助服务当月结算费用等于前述六
个有偿辅助服务分项分摊费用之和。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
对,半年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
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办法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
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
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
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 1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
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
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
到问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
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
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 20 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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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
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经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 25 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
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
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
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苏监能
市场[2015]98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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