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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报批稿)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经管,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说明: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发展,规范我市房地
产面积计算技术和作业行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经管,就显得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本规定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经管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经管工作。(说明: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地产测绘经管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面积的一般规定 (一)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2)
(二) 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
面水平投影计算。(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
(三) 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
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和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
(四) 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
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
(五) 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
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六) 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
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七)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
范围的面积。(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八)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
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
(九)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
阳台建筑面积组成。(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第34页)
(十)共有建筑面积:系指由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5)
第五条 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一般规定 (一)精度要求: 1. 边长限差 ?D??(0.028?0.0014D)
式中?D为限差,D为边长,单位:M。
2. 面积限差:
?S??(0.04S?0.002S)式中?S为限差,S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平方M。(见吕永江主编的《房产测量规范
与房地产测绘技术》第100、101页。国标中规定面积测算有三个等级要求,考虑到目前量边器具、技术
条件以及广州市民众对房屋面积准确度的要求,采用二级规范比较合适。)
(二)一般规定:
1. 面积测算包括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
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2.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
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M为单位,取至0.01平方M。(国标《房
产测量规范》8.1.6)
第六条 其它规定
(一) 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
计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
(二)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M以上
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基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版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参照建住房[2002]74号文制定)
(三) 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
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四) 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