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3:2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制度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三) 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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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欠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接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股东会可责成公司聘请具有法律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该届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若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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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予以免职:

(一)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二) 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用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而给公司业务或者声誉造成损害;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事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执行公司业务;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 出席公司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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