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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地方法规 点击数:1782 更新时间:2006-01-13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招(2001)201 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18个专业。
(一)房屋建筑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设备安装工程
3、地基与基础工程
4、消防工程
5、建筑装饰工程
6、建筑幕墙工程
7、钢结构、网架工程
8、古建筑工程
(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
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3、燃气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
1、电梯
2、空调
3、锅炉
4、建筑材料
(四)工程造价、经济类
(五)建设监理类
(六)其它
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