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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

作者:韩乐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4期

[摘 要]在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因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被逐渐接受。该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以及保护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有其发展的渊源和理论基础,其所适用的条件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各代的学者讨论总结已被认可。现阶段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我国行政法中,作为解决因信赖利益产生的纠纷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处于初级阶段,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不断加强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不断加快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化进程成为必要。 [关键词]信赖保护;理论基础;适用条件;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1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对其客体也有着一定的要求。须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受益性、明确的可预见性, 政府的行政权限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赋予的规定框架之内,即要求行政行为一旦做出,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否则不能够随便地撤销、废止、改变。如果政府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需要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撤销废止或改变时,必须妥善处理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合理赔偿此行为给予没有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之理解,确定信赖保护原则的客体是关键。 2 现阶段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2.1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范围狭窄,未普遍确立和适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确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确认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明确了该原则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在出现问题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优先适用存续保护,财产保护方式的适用,则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撤销或者变更原本没有问题的行政行为时,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行政相对人个人信赖利益。该项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在解决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相对不足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研究发展并不充分,仅在《行政法许可法》中有所规定,而且规定了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范围。由此看见,信赖保护原则能够适用于其他的法部门或法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确定。为此,要放开讨论的范围,鼓励广大的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真理只有越辩越明的”,通过各方的意见汇总,不断推进信赖保护原则尽早地应用于其他的方面。 2.2 宪法及相关的立法中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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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有着其独特的作用,在行政法中能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一项原则的最终确定,不是统治者直接的要求,不是为了法的发展而肆意而为,而是需要与本国的现实相符合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要求中,已经被证实了改原则是适用我国的现实的。既然能够被法律作为一项原则写进行政法之中,被人们所接受,那么信赖保护原则就有理由来确定其应当享有该有的法律地位,像其他的法律原则一样,在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的同时,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2.3 行政补偿、赔偿等问题模糊,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补偿方式具有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相对人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强化政府威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一种调整手段,更是一项基本制度。就目前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十分原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信赖保护在面对是予以存续保护还是财产保护这样的纠纷问题和如何赔偿补偿问题缺少必要的明晰规定,比如《行政许可法》只规定,如果无过错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出现被损害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样的规定较狭窄,对于补偿什么、应如何补偿,则没有明文规定。 3 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建议

所以,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3.1 尽早颁行行政程序法,在整个行政法领域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信赖利益的确定,信赖利益的补偿等问题,要通过清晰的程序步骤加以确定。以往出现因信赖产生的利益纠纷时,总会在时效上、补偿范围上和步骤上出现差错,从而二次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在未来要做到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和相关的补偿行为。

3.2 正确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信赖利益产生的问题的手段和途径,其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更显得尤为重要,可见公共利益的确定对于在发生纠纷时是选择适用存续保护方式还是财产保护方式有着重要影响。要准确地把握公共利益至关重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公共利益:(1)公共利益面向的是公众,即为多数人的利益问题,不是某一部分和集团的利益,在范围上具有公众性(2)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因为公众有需求而产生,所以在内容上具有公共性。(3)公共利益体现在公众利益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累积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的代名词,在性质上具有公益性。另外,在准确认定了公共利益问题之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讲求实效性问题,不能对于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耗时战、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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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这样会浪费比较有用的时间和错过解决其他更为棘手问题的最佳时间,导致行政行为不必要的成本和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利益二次受损。 4 结语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信赖而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行政法中确立信赖原则还有很长的路径要走,但不能勾人信赖原则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认可,也成为政府或者司法部门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2(01). [2] 张冲.现代行政法发展新趋势下的行政合同[D].东北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