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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8:41: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 级)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无锡市医管中心

医政处 程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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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以县级综合医院改革为突破口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根据全省县级综合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以及《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以下简称《县(市)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级综合医院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龙头,是联系城市大医院与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突破口。建设好县(市)级综合医院,提升其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医疗事业协调发展,对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综合医院要充分认识加强医院建设,加快医院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人队伍和专科建设,努力将县(市)级综合医院建设成为更高水平的二级甲等医院,在全国的县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县(市)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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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及卫生部《县级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2008年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县(市)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在规模设施、专科设置、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医院信息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高于全国水平,体现我省实际。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今后一段时期,县(市)级综合医院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中应按此评价标准与细则进行复核评价与评审,评审组织工作、等次认定标准与程序不变。其他二级医院仍可按照原标准与细则进行评审。

三、各地、各医院要将医院评审与优质医院创建有机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优质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4号)及《江苏省优质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优质县级医院创建活动,力争使我省通过卫生部确认的优质县级医院数处于全国领先。各市卫生局凡向我厅推荐优质县级医院的,应先按照《县(市)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2011版)》进行复核评价与评审,并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四、各市卫生局、各县(市)级综合医院要及时总结改革、建设、发展、管理中的经验,科学开展县(市)级综合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积极探索以强化医院内涵为导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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