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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民函[2008]119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函〔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 6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2、统计报表(略)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2 / 6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