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3:52: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一、任务来源

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

的函》,《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 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 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 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

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

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

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 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

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

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 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

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社会保险服务

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 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

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 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 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鉴于社会保险服务现状和 政策导向与标准制定之初的差异,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 从而更好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优化服务结构、规范服务 行为、提高服务品质和维护参保人权益。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定管理办法,对标龄为5年的国家标准需

要开展复审工作,在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支持下,

部中心组织开展了标准的复审工作,通过座谈和发文等形式征 集了标准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业内相关专家的意见,一致 认为:需要对本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

三、修订原则

1.延续性原则

标准修订过程中仅对部分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加以修改完

善,总体框架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标准内容的修订与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的重要决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社会保险系 列标准等最新发布相关规划、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3.适用性原则

标准的修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使标准的内容与社

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相适应。

四、标准的修订过程

1.2017年11月,人社部社保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

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国家标准修订工作

组正式成立。

2.2017年12月,人社部社保中心在江西赣州召开2017年社

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座谈会,就标准修订事宜进行了小组讨论。

讨论会上一致认为此次修订以尊重原有国标制定时所依据的政 策为基础,改动不宜多,以添加内容为主,应围绕十九大报告 中提出的“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作补充。

3.2018年1月至3月,修订工作组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

究院就国家社保领域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开展调研分析,

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并就标准的框架、主要修订内容、技术指 标等内容开展多次研讨,明确修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