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关于整顿电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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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关

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17 【实施日期】1999.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省经贸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 黔府办发〔1999〕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 1 / 3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1999年4月19日)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省物价局、省电力局于1998年11月发出《关于清理上报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资)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将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电价外擅自设立的各种基(资)金和乱加价、乱收费项目清理情况报省。现将有关情况及我们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资)金等费用。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和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资)金和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根据本次清理调查,我省与电力相关的违纪收费项目有73项,自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律取消,停止征收。本次清理中,如有隐瞒不报或今后继续收取的,或另立名目收取的,一经发现,即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供电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参与收取电费。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四、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以及国家计委和我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五、实行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 2 / 3

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

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取消的加价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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