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2:50: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车辆,对进入警戒区的无关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必要时可予以带离。遇有与勘查工作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以及受伤人员和尸体进行拍照、摄像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劝阻过程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事故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牌、警示灯、语音设备等方式提示引导群众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警戒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对现场停放的尸体以及敏感的物品要用尸袋、围布等予以遮盖,避免外露。事故现场血腥、惨烈的,可采用立体围挡设施进行遮挡。
第四十四条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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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场勘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现场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告知其他当事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驾驶人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调查。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接受测试的,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不具备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具证明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或者工作记录中予以记录。现场难以确定车辆驾驶人的,应当对车上驾车嫌疑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
第四十八条 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提取人、被提取人、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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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
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记录血样提取过程。 第四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及时发现、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标记、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有两辆以上车辆无法识别或者两具以上尸体的,应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车辆、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标准,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或者制作现场实景记录图,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比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现场分析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或者现场实景记录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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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监控设备情况;
(四)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五)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
(六)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
(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八)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
(九)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记录补充勘查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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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以及伤亡人员家属联系方式;核查清楚后,应当及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事故车辆能移动的,应当立即撤离;无法移动的,应当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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