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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7:17: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2008》第150页)仅仅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一种情况,并不涵盖全部。

虽然向职工的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但仍然低于市场价格,则实际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机会成本,即原先可以以较高价格出售的收益,现在失去了。而能享受到低价必须基于特定的身份,即职工,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机会成本实际上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问题23—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拟向在发行认股权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比例免费派发百慕大式认股权证。本次发行认股权证通过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实施发行认股权证。发行的数量为: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2 份;行权比例: 1:1,即每1 份权证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购买1 股股票。行权价格: 5.00 元。发行日:是否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行权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发行费:含律师费、审计费?

答:免费派发的认股权证,在派发时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行权时按照一般的发行股份收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即可。与发行该认股权证直接相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可以冲减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24—收入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某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了1-9月份直购电合同,每月供给电网公司部分直购电,电价在普通电电价基础上下调4分/千瓦时.10月以后未签订直购电合同.但电网公司给企业的电量结算单上,仍显示有部分直购电电量.企业不确认这部分直购电,按全价做了销售收入并全额开发票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收了全额发票,但对这部门直购电并没有全额付款.

那么,企业在年末按全额确认收入符合准则要求吗? 答:根据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入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收入的金额应当按照很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来计量。建议根据公司和电网公司协商的情况,合理预计这部分差价能否最终收到,从而确定合理的收入金额。如果公司和会计师经过职业判断后,认为这4分钱的差价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则应按原合同规定的直购电价格确认这部分收入。

不赞成在全额确认收入时计提坏帐准备的做法。因为收入确认同时也是对应资产(应收帐款)的初始确认过程,而根据资产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应当确保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减值准备属于后续计量范畴。

在税法上,国税函[2008]875号文没有把“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条件,这与会计准则不同。鉴于“以票管税”的习惯性思维,同时考虑企业按全价开票并不违反现有合同约定,因此税务上按全价确认收入的可能性较大,可能要在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按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等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程序处理。

问题25—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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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甲方)与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广告牌协议约定:甲方以广告点位租赁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点位投资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并获得为期5年的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在经营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5万元,经营结束时,广告牌归甲方所有。

1、乙方承担广告牌的建设费用、支付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获得5年经营权; 2、甲方节省了广告牌投资建设支出,以低于正常租金获取经营期满时的广告牌所有权。

个人看法,本合作方式的经济实质是: 甲方以这种合作方式取得资产,实质上对于由乙方投资的部分应视为租金递延收益,同时确认固定资产;

乙方以支付租金+投资方式获取5年广告牌经营使用权,对于投资建设金额应视同租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广告牌经营使用权期限摊销。 涉及2个连续期间:工程建设期、经营合作期(即租赁期)。

下面以简单数据谈谈我的一些想法,请各位指教。

例:乙方投资100万建设高立柱广告牌,年租金5万元。 乙方

1、工程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投资额 DR无形资产 100 CR银行存款100

2、租赁期间 DR销售费用 5 CR银行存款 5

DR销售费用 20 CR累计摊销 20

甲方:

1、工程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根据乙方实际投资额 DR固定资产 100 CR递延收益 100

2、租赁期间 DR银行存款 5 CR营业收入 5

DR递延收益 20 CR营业收入 20

问题补充:

1、合同约定在工程结束验收时需要甲方人员、监理参加; 2、乙方需要无偿将验收资料及建设资料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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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本同意。

问题26—企业以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为主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开发合同大多为阶段性付款,现企业按月以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这种方式是否合理?

我的疑虑是:未达到阶段性成果之前,这种确认方式是否风险已经转移,达到确认收入条件。 答:首先,该企业从事的是否为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专用软件的业务?如果是,基本可以认为应当采用提供劳务模式进行收入确认。如果不是,需作其他考虑,例如使用销售商品模式。 从准则规定看,提供劳务模式下使用完工百分比的条件是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作出可靠估计,即在收入的金额、经济利益流入时间和流入方式上应当有充分的把握,并且履行协议将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是可以可靠估计和可靠计量的(参照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 具体到本案例,在考虑合同履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项目的技术难度和本企业的技术实力;项目的创新性;过去从事类似开发项目的经验;成本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工时统计等基础资料的完备程度;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发风险(包括技术上的失败风险和经济上的成本超支风险)的承担方式;等等。

如果合同履行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则应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标准应使用准则规定的三种标准之一。

实务中还可能存在将定制开发项目与本企业的某项作为技术储备的研发项目结合进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应当将两者的共同成本进行必要的分摊,确保两者的成本分别单独核算。

问题27—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买一百赠三十之类的返券业务,一般券会有个有效期 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券都会收回,是在什么时候确认该券, 是减收入? 还是冲成本?亦是收回时做费用?会计有相关规定?

答:如果已经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可以参照财会函[2008]60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相关介绍处理

备注:财会函[2008]60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28—建造合同下汇率变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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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收入为外币的。汇率变动怎么处理:如预收账款的年末重估是否进财务费用吗?合同结算的开票当期的汇率确定吗?

2、合同收入为人民币。但成本相当大一部分由外币组成,那么合同预计总成本如何确定,当汇率变动较大时,可以根据当期汇率确定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从而调整合同总成本和利润吗?或者,可以根据未来成本发生时的汇率来确定及调整合同总成本吗?例如:项目初期,合同成本预计为100万元,但汇率上升时,估计按当期汇率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20万元,而且预期合同成本主要发生在未来6个,而预计6个月后的汇率会持续上升,总成本为150万元。那么,我是一直采用100万元,还是调整为120万元,亦或应该是150万元,有资料依据吗? 答:

1、收入的计量尺度是由该项收入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金额。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则说明经济利益流入在收到预收款时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根据收到时的汇率折算为本币结转收入。预收帐款不属于货币性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此无需在年末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2、这是会计估计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合同总成本作出合理预计的问题。如果可以对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趋势作出比较可靠的估计的,应按预计合同发生时的未来汇率(或者现在已经通过签订远期合同等方式锁定的汇率)作为估算的基础;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未来汇率走势的,可以暂按现行汇率估计总成本,以后汇率波动的影响在每期末重新估算合同总成本时作为合同总成本和/或完工程度的调整因素予以考虑。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可以可靠估计合同的履行结果,这其中也包括用本币衡量的最终总成本。所以,如果有能力对未来汇率走势作出预测的(例如权威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发布的预测信息等),可以基于这些预测的远期汇率估计以本币表示的总成本金额。一般审计人员可要求企业提供这些预测信息作为未来期间汇率波动趋势估计的基本证据。

问题29—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总包和分包的收入的确认。一家企业是总承包人,他有分包业务,企业做账时以总包收入减去分包的金额做收入,我们项目经理说企业做的不对,少计收入和成本,应该加上分包的收入,请教一下,企业这样做对不对?是不是应该看看合同是怎样签的再做结论,新会计制度和准则有相关的规定吗?

答:具体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但一般理解,总包人应当对分包商的工作成果承担相关责任,并且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也不直接开票。同时,分包价款和合同条款也是由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总包商承担了签约过程中的风险与报酬。因此,总包商一般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例外情况,例如业主指定分包,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情形。

问题30—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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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桥梁的大合同,乙方负责在本部生产桥梁的钢结构,然后运输,然后在现场施工建设。项目跨年度,我们能不能把钢结构的收入和运输的收入单独确认?

答:关键看是否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条件,可否将钢结构制造、运输和现场施工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处理。但一般理解似乎难度较大,因为各步骤之间通常存在紧密的先后顺序,上一步骤的产品就是下一步骤的标的物,同时各步骤之间的法律责任可能难以截然划分,以后步骤执行中的瑕疵可能会影响到以前步骤已经确认的收入,所以个人估计很难将其各步骤独立开来。

问题3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公司先购入了固定资产,并且开始了折旧,后来因该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环保型资产的标准,获得财政补贴,那么收到财政补贴的时候,是应该在资产的剩余摊销年限对该补贴收入进行摊销,还是从固定资产一开始摊销的时间算起,将前期应确认的收益一次性确认在当年?2008年的准则讲解里没找到对这种情况的明确指导,请问哪里有相关的依据可遵循? 答:如果确定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范围(不属于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补助)的,应当自收到时起在相应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摊销,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务,也不能将以前年度的应摊销金额全部调整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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