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2:05: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法律制定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的效力

二、重点习题:

1、 简述立法体制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立法体制。

答: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立法体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极”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简述法律制定的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答:(1)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是民主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不论是哪一级、哪一层次的法律制定,都要依照该级、该层次的法定程序制定。

(2)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

第一,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第二,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第三,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 法律体系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答: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两者的区别有: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括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和借鉴。

两者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2) 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 法律要素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说)、法律原则的含义和种类

二、重点习题:

1、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请对这一法律条文包含几类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的规定,包含了两类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类。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禁止性规则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汇表述。第54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是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以“禁止”、“不得”、“不准”等词汇表述,第54条中规定“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是禁止性规则。

●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