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4 2:32: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24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粤高法〔2012〕240号 2012年6月26日)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1 / 2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 》第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