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4: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根据《暂行规定》第1条、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等规定内容:《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问责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2.问责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3.问责范围——问责官员的7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问责程序——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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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5.问责后的后续处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参考答案二:
小论文——《如何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笔者对我市2009年以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进行了调研,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提出个人肤浅的认识。
一、我市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主要做法。
《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是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进行,自颁布实施以来,开展了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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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宣传学习。各单位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让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范围、实行问责的程序,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为了进一步营造学习贯彻问责制的氛围,市委将问责制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了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入党校及干部培训的教学安排。同时,充分发挥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释难解惑,积极引导,为贯彻落实问责制、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该文件印发各单位进行传达学习,让全体党员干部领会文件精神,在思想上督促自己认真履职。
二抓实践运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暂行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对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严肃的问责。同时,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了督查机制,严格责任倒查,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抓制度建设。各单位在领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一些指导意义规范性文件,如:《仁怀市党政领导干部警示诫勉实施意见》、《仁怀市加强政务中心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仁怀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仁怀市机关干部职工不良工作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仁怀市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仁怀市关于征地拆迁干部违纪违规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等。
自2009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对 100多名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包括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违反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党员干部。通过问责,使各级党政干部受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增强了服务人民、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的意识,提高了政策执行力。
二、实施问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在实施问责的组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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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轻重程度和问责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责的标准把握难。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对涉及重大灾难、伤亡事故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各领域的一些“延时”的政治和道义责任进行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问责中普遍存在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
二是问责的主体差异大。问责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异体问责, 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问责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但问责的主要方式大多为同体问责,主要是:在问责启动上,主要源自党政机关同体, 较少由人大、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其他异体来启动;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来完成,人大、政协的监督相对较少。
三是问责的范围不均衡。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应该既宽窄适当,又覆盖全面。但目前大多集中于对“有过”行为的问责,较少涉及对“无为”行为的追究;即使对“有过”行为的问责也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问责制全方位约束党政干部权力运用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四是问责的程序还不完备。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是按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推进问责工作的, 但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本身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比如,如果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是由人大任命的,那么在问责时,人大就不能缺位。又比如,如果社会公众、媒体对问责程序和方式的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参与问责的可能性和主动性。三是监督环节的缺失,易导致问责流于形式,落实不到实处。
五是问责救济法规有待完善。问责除表明其严厉、果敢外,也反映了问责在程序设置上还缺乏理性规范。从我国现行的党政救济法规看,对受到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状态,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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