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3:56: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新老有别、属地管理和依法依规、

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向环境直

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

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对依法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建立全市排污权储备体系;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与分配以及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核

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市价格部门依据职能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依据省授权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县

(市)、区价格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排污权交易费等收入项目增列,列为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交易收入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污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范化管

理,协助市环保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

限一致。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

排等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从有利于环境

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环保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指标,优先供

应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

第九条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

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逐步实施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由

环保部门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

定。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由所在地

政府回购。富余排污权应当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交易。

第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