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南司建〔2005〕42号)含附件1-7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20:42: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图纸,并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才能交施工单位施工。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联络单,阐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由现场监理、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后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修改如涉及对原批复结论的重要修改,对投资额度大的修改,需报分公司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收集整理各种质保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好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相符,真实、准确、详尽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签证前,有关单位必须到现场认真检查,保证签证的准确性,保证签证内容同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保证签证工作的及时性。签证必须有明确意见,杜绝事后签证、随意签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前检查和签证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批复认可后才能施工。

第六十七条 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科学、精细化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项目管理部,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订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人员、机具等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

(三)针对高坡陡坎、易滑坡地段、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中)型河流穿(跨)越、铁路(公路)穿越、林区穿越等特殊地段施工,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演练并做好记录。

(四)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做好现场施工用电管理,现场发电机、电缆、电线等必须符合各项用电管理规定要求,并按期进行检查,杜绝用电伤人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六)制订炸药、雷管等爆炸品的管理规定,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高坡陡坎、大(中)型穿(跨)越、易滑坡地带、穿越林区、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醒目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八)施工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监理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代表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制订详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同拟派的总监、副总监、现场监理负责人人员名单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查认可,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必须设技术负责人,重点地面建设项目的工程总监、副总监经分公司地面部审查认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对工作中未尽职尽责、有不规范行为、未按规定签认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权撤换,被建设单位撤换的监理人员不能在分公司的地面建设工程中再担任监理,建设单位并可根据被撤换监理人员的性质,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审查应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监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监理公司必须作好上岗人员的上岗前业务培训,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监理项目部和监造组,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指定现场监理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和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

建设需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施工图,并在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过程中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对各参建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没有达到相应资质的人员不能进场施工,杜绝资质不符合、证照不全、资质年检不合格者上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对参建人员资质的不定期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发现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工作,清退出场并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设备、材料入场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对设备、材料等进行入场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对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坚决清退出场并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每周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监理周报,周报内容准确、详细,能充分反映工程当前建设情况,重点要突出监理公司在现场处理的问题、针对出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安排。

第七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HSE管理规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过总监签署停工令,并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经监理人员复查,在符合规定要求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总监可签署工程复工令。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管材和重要设备订货完成后,监理公司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派具有专业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的监理人员到生产厂家对管材和重要设备进行驻厂监造和出厂前检验。随时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并及时反馈,协助、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督促厂家按时交货。

第八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要真实的反映工程建设的情况和监理的工作情况,反映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八十一条 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现场工作量变更的签证工作,负责通知各有关单位到现场对变更工作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签证工作量和现场实际发生变更工作量的高度一致,确保签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十二条 监理公司要负责组织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必须按相

关规定在经过有关单位现场检查,达到相关规范的设计要求,并签证后,才能进入下一步工序。

第八十三条 监理公司应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余料的清理和回收工作,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余料资料清单和实物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八十四条 监理公司应当协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八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接受和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十九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部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分公司地面部根据各个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大小及在分公司生产建设中的重要性,针对工程提出总体的质量要求。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质量要求对相应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预制、运输等阶段工作质量要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合同中要给予明确。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对限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将把施工单位质量业绩作为对其他工程邀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在施工作业队伍招标时,将质量标准作为对施工队伍评选的重要指标,并在合

同中明确具体质量细节。施工合同中明确各项质量目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将按合同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分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把好订货、中间检查、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的每道质量关,决不允许未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工程。对于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监理公司派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进行驻厂监造和出厂前验收,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物资决不允许出厂。

(四)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质量分析制度,工程完工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重点建设项目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回访。

第九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二)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和环节进行重点介绍。

(三)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工程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及时派驻相关专业的现场设计代表,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工程质量总体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严密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方案,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执行“三检”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提前通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 (四)对施工过程中、完工交接中、竣工验收中及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整改和返修。

第九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