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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13:54: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国家级、省级“民主

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局、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推荐申报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和城市社区,其中,“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的对象原则上从已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表彰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中产生;“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的对象原则上从已被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命名表彰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中产生。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 1 / 4

二、推荐标准。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创建活动实效,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标准》,供各地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对照参考。同时,凡过去三年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

三、名额分配。根据我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实际,结合各地建制、社区数量及分布状况,对申报表彰名额作出具体安排,详见《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四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数额分配表》(附件2)。 四、工作步骤。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推荐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候选对象,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申报具体工作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将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对象进行考核,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五、其他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照要求认真填写全国、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附件4、5)一式6份,同时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于12月10日前报各设区市司法局和民政局各3份。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汇总后再统一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各2份。

2.各地要加强对已获得前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前三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联系人:丁黄锴 联系电话:0591-83784931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联系人:林建水联系电话:0591-87676193 附件: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标准 2 / 4

2.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四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

区)”申报数额分配表

3.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4.第四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1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标准

一、组织建设有力

1、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村、居民依法参与事务管理,监督村务、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

2、村、居自治组织健全,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村、居委会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依法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 3、村、居“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推动发展、共同致富的能力。

4、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三级治保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