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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9 15:17

内蒙古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科技厅

文 号:内科发计字[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5-14 执行日期:2003-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五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盟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强化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5226体系改革方案总体要求,为了突出科技和管理创新,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自治区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自治区科技计划是自治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依据“集中集成、统筹部署”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指令性、指导性、引导性、后补助四种类别进行划分与管理。按照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重点项目两个层次组织实施。五大科技产业化领域和两条主线是5226计划体系的主体,自治区每年将集中资金对重大科技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引导;两大建设和六大科技行动是5226体系的支撑系统,主要通过指导、引导等形式,以科技政策支持为主,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营造发展环境。

指令性项目是指凡以实现自治区指定目标,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为主的科技项目。 指导性项目是指凡以市场调节和以经费自筹或贷款为主,科技三项费少量投入的科技项目。

引导性项目是指凡对地方主导产业有较大带动作用,可通过认定、挂牌、补贴等相关科技政策支持为主的科技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虽未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但已取得较好成果,可给予贴息、奖励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全面引入创新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追踪问效制、评审评估制和目标责任制,为全面推行课题制创造条件。 第五条 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实现职能转变。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计划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重大项目的自主设计,向社会公开发布《自治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负责项目的审议、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下达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七)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自治区科技厅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行使部分计划过程管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合同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填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 (九)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优先领域和主动设计的重大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时间,并采取自主设计与申报相结合的征集方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经历和研究开发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必须由企业承担,所需经费以承担单位自筹、贷款和社会融资为主,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支持的科技资金主要作为引导资金,原则上企业按照1:4进行匹配。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或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协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咨询和评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