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民事起诉状中的法律引用是否要全文照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16:02: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务学习:民事起诉状中的法律引用是否要全文照搬 如果律师当庭朗读法律条文全文,通常会给法庭不好的体验。因此,不少同行担心在民事起诉状中引用法律条款全文,也会遭遇相同的命运。任何资源只有运用到正确的场景中,才会发挥价值,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场景中,给客户的体验有时完全不同。

民事起诉状,涉及法律文件引用的主要是“理由”部分。该部分的功能是向法庭披露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然后完成从要件事实到法律的涵摄,对提出的请求进行一一评价,以证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对民事起诉状来说,最理想的“理由”就是可以复制粘贴成为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因此,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保证民事起诉状中的“理由”与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相兼容,保持同样的表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那什么是“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情形,并未明确。

庭审时,法官不希望你全文诵读法律条文,不是因为你对他普法,也不是因为他对这些条款没有兴趣,而是因为在那个场景

下他不需要那么精确的知道法律规定的全文。那个时候,只要明确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达到他庭后核实的程度就足够了。如果无视法庭那时的需求深度,去大量供应一个他暂不需要的东西,被拒绝和要求停止则是必然的事。再好的资源,只有被需要的时候,供应才有价值。

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法律条款的需求与庭审不同,这时他必须全文引用,才便于进行评价和说理,也便于受众阅读。如果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全文,那你就应当在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全文引用,而不能仅列明条款编号,同时还要将法律条文全文设置在双括号中,以表示为原文引用,没有被归纳总结。

总之,在民事起诉状中,引用法律条文的全文。这样,即可以满足庭审提供链接的需要(庭审时不全文阅读),又能满足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需求,还能有效控制办理案件的工作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