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贴▍不良资产的重组收益标准、主体变更问题怎么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20:30: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利贴 ▍不良资产的重组收益标准、主体变更问题怎

么看?

文章: 蓝海现代法律5月21日,受蓝海中心邀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原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做客深圳法治论坛,结合实务案例与现场400多名听众畅谈“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 活动结束后,不少现场听众意犹未尽,纷纷联系蓝海中心,希望主办方能提供郭卫华总监的演讲稿及现场PPT。 经郭卫华总监授权,从5月24日起,连续四天(5月24-27日),蓝海中心通过本微信号头条,独家推送郭卫华总监关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法律问题”演讲稿全文及现场PPT,敬请关注。

(特别声明:为尊重知识产权及保证分享文字的准确性,请以主办方发布的速录整理稿为准。请勿使用、传播未经授权的文字整理,或将文字整理用于商业目的。如不当使用,则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的法律问题(三)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建议▼▼第三部分是我今天发言的重点,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我选取了四个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在这里跟大家探讨交流。(一)

收购重组类业务重组收益标准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时,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应支付的重组收益(或重组宽限补偿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重组收益不是随意的,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有些债务人抗辩说重组收益率过高、上浮后的重组收益属于违约金等。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类业务是新兴业务,属于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法律没有规定重组收益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致,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国家规定了利率市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收益是结合市场风险等因素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予以调整,还有的法院自由裁量重组收益率。 我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重组收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进行调整。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利率市场化。因此,金融机构可以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收益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可以加收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

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参考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债务人约定从逾期之日起上浮30%-50%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不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督业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重组收益和违约金不受民间借贷相关规定限制。

第四,重组收益等是债权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了债务人逾期后应支付上浮的重组收益和违约金及标准,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并没有提起异议,其违约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重组收益及违约金。(二)关于收购不良资产后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引发的案件诉讼和执行中,遇到部分法院不同意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等问题。比如,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