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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高洁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法制度进行了对比,指出了它们的差异,充分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制度的优越性,探讨了如何进一步改善现代婚姻法,促进家庭幸福,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现代婚姻制度 结婚

婚姻法即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婚姻法,它仅指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如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的法律。我国现代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如规定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只有婚姻制度。下面通过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法对比,纵观时代发展,探讨了逐步完善现代婚姻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途径。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法对比 1)婚姻的缔结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现代婚姻法中婚姻是自由的,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2)一夫一妻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西周时期确立的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且被礼法所认可,因此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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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男女地位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封建礼教要求妇女恪遵“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被迫安于充当家庭奴隶。这种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造成了中国古代妇女的悲惨命运。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根本没有考虑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他们在家庭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残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他们根本没有发言权,也就没有地位和权益。

现代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的同时,又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坚持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概指保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儿童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5)计划生育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没有计划生育,生育无计划,无节制,虽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人口素质差,社会生产力低下。

计划生育是我国现代社会的基本国策。在我国从宏观意义上讲,计划生育等同于人口的社会控制,即社会对人口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其社会保障的全面调控和规范;在微观意义上,计划生育主要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消除人口生产上的盲目和无政府状态。 2.改善现代婚姻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共同体,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朝夕相处,既有感情、伦理和思想上的联系,又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幸福了,家庭和睦了,社会才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