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5:22: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请根据所给案情结合部门法知识,回答问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另附纸张书写答案。)
(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开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
1.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由此引起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为学校。提起行政诉讼的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告原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改变的,告作出复议的机关;复议不受理不答复的,两个机关都可以告。在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是学校,主管教育机关只是维持了学校的决定,并没有做作出改变,所以,本案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2)本案的争议是学校不向李某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是被授权发放机关,真正发给你毕业证的应该是教育部。学校上报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统一授权学校发放。因此,这属于行政行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学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以学校的做出不发放毕业证、不发学士学位证书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
(3)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要满足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所以人民法院是这种诉讼的受理机关。 (4)在此学校是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所以对于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是以学校为特定被诉主体的一类,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学校是以被复议人或被告的身份出现的。本案中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没有争议的,李某认为自己完成了学业,应当取得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在本案中应当使用适当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在给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权的范围,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认为,行政权不能只是一种权力,更要是一种义务。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什么样的处罚,而是要考虑适用这个处罚是否适当。在本案中,学校在前面开除学籍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由于学校自身的过失,在后来一直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这是学校的过失,不应当让李某不承担责任,我认为学校应当给李某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二)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2万元。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我保证把钱还你”。某乙说:“假如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利息我可不要,不过你先得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2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
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某乙看出某甲完全没有诚意,于是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某甲立即偿还2万元借款,并加收赖帐期间应付的利息。
运用民法学相关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我个人认为:期限的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在本案中,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未附此条件。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这个问题是条件的效力问题。
法院最后认定,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未附此条件,某甲应归还其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因婚姻不幸欲轻生。其在自制炸药包(1500克炸药和一只电雷管)和引爆装置(五节1号电池)后,前往一旅游城市,打算游山玩水快乐一番之后,引爆自杀。玩了三天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