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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30 15:32: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1.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第二,融资租赁房屋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第三,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 (1)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2)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4.第四,地下建筑物房产税规定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不同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减征: ①工业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1.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余值 1.2% ×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屋 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8.其他 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