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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韩丽坤

来源:《商情》2009年第22期

【摘 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方面,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在可行性方面,本文认为立法基础和依据已经存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模式已基本明确。 【关键词】社会保障立法 可行性 必要性

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先河。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使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起源于19世纪末叶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已经推行到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的社会保障项目,必然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服务,而社会保障的服务性工作的增多,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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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二、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当丰富,将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而形成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立法基础和依据已经存在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宪法,为推动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宪法保障。同时,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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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所有关于社会保障条款的规定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立法基础和依据。 2.通过多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模式已基本明确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高度概括。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社会保障改革的具体模式做出了规定。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所有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指明了方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依法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被世界各国视为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也从建国之初就开始关注社会保障问题,并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决定中予以确立这一制度。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因此建立一整套科学与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框架构建的支柱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许琳.社会保障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3]张思锋等.社会保障概论.科学出版社&武汉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