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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

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鄂价工服〔2016〕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联合批复各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文件 1 / 2

(见附件)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6日

附件

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序号 1 文件名 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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