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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58: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医学伦理 案例分析

第一章 绪论

案例1:拒绝签字、胎妇双亡 课本P1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 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案例2:医生签字、母子平安

2008年1月11日,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产妇周发芝大出血,生命垂危,需要切除子宫挽救生命,但患者丈夫拒绝签字同意手术。 这家医院作出了与北京朝阳医院不同的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思考与讨论

1.如何评述上述两个案例? 2.面对上述情况,你会如何决策? 3.谈谈你对医学伦理、医学职业精神的理解

第三章 医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和基本理论

1. 1990年2月,年仅26岁的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因严重缺钾而心脏暂时停止跳动,并引起了大规模的脑损伤。她的家人为了她的康复而到处求医问药,都无济于事。她只能靠人工食管来维持生命,陷入了植物人状态。

从1994年开始,她的家庭在对待她的问题上出现矛盾。她的丈夫决定让她“安乐死”;她的父母则坚持要维持她的生命,并继续寻求治疗。经过一系列法律上的争执,今年佛罗里达法院终于裁决:由于她丈夫是她法律上的监护人,由于法院认定她已经没有康复之希望,法院批准了她丈夫的请求,将喂养她的食管摘除。

她的父母寻求上诉,美国国会连夜开会,通过法案给联邦法院介入、重新审理的机会,布什也专程从德州飞回华盛顿,签署国会的法案。总统的弟弟、佛罗里达州长杰·布什更是反复要求重新审理。但是,这一系列的努力都无济于事。美国联邦各级法院都表示尊重佛罗里达法院的原初判决,拒绝再受理 此案。特丽父母的法律渠道完全穷尽,只好看着自己的女儿“安乐死”。

特丽.夏沃的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医学、伦理、道德和政治。美国媒体称此为生与死的文化战争,其冲突的双方为绝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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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的生命神圣观和相对意义上的生命质量观。

2. 一临产妇女腹部疼痛难忍,医生诊断为:临产且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决定行剖腹产,并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产科医生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为产妇的健康利益着想,根据其实际情况,切除了产妇体内已发生病变的阑尾。事后产妇家属认为医生未经患者家属同意就擅自切除患者阑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担心产科医生所做外科手术质量不高,伤口愈合不好。 问题:请依据道义论和后果论(功利论)谈谈你认为医生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 课本P35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作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太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分析]

① 医生\说谎\是保护其父的自主权,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可以理解的。但最好是让家庭内部商量,以遵守医生的诚实原则。 ② 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有两种理论是并存的;一是义务论,另一个是目的论即效果论。由于理论起点不同,对此案例可得出不同结论:

A、从义务论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当女儿生命处于危机之中父亲为了保全自己,连亲骨肉也\视死不救\,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为中国的传统道德所不容,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也影响家庭的和睦,在个人良心上也是一件憾事。

B.从目的论即效果论出发,女孩的生命质量已很低,即便移植成功生命质量也难以保障,以一方的器官丧失来挽救成活未卜的5岁孩子,从效用上未必有价值。况且,其父是中年人,还有扶养另一子女的责任,正是干事业的最佳年龄,从代价效应分析,他不做供体也是有理由的。

第四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及应用

案例1:信仰与输血

患者高某,男,45岁,因胃穿孔合并大出血,由其妻子陪同到某医院就诊,在急诊室,医师进行紧急抢救,决定给病人输血。但夫妇突然提出他们是耶和华作证派的忠实信徒,坚信如果输了别人的血,那是一种罪恶,终生乃至死后都不得安宁,坚决反对输血。尽管医师护士再三说明不输血的恶劣后果,但高某仍然不同意输血。此时,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脉搏快而弱,血压很低。此时,其妻子表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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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师的决定,医师的决定与自己无关,而患者仍然用低弱的声音回答“求求医师不要违背我的信仰……” 思考与讨论

1.作为医生,应该强行救治病人的生命,还是尊重病人的信仰而放弃输血? 2.医生作出行为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2:角膜移植 课本P63

1998年10月,张女士因患癌症在北京某医院去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的眼球被人换走了。后被证实,她的眼球是被该医院一位专供角膜移植手术的医学博士高某摘走的。高博士在手术前一天准备手术时发现储存的角膜出了问题,就去了医院太平间。他摘取的角膜给两位病人做了手术,手术成功。高大夫自己说没有收受病人任何好处,他认为自己作为医生,问心无愧。两位接受移植的病人也都是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人,也都没有给大夫任何好处,他们都感激高博士的手术让他们复明。 2000年10月,死者张女士的丈夫和两个孩子将该医院和高博士告上法庭。 思考与讨论

1.如何看待高博士偷摘角膜的行为?

2.在发现储存的角膜出现问题后,作为医生的高博士应该如何进行抉择?

第六章 医学人际关系的道德调节

案例1:信仰与输血 课本P83

以色列妇女莱莉生下了她的孩子,残留的胎盘组织引发了子宫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因失血过多而死。由于宗教信仰,莱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

医生难以决断的情况下,冲向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命令。法官深夜做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统一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莱莉得救了。但莱莉却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控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的权利,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最终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裁定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莱莉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 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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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在医生做出医疗决定时,医患关系倾向于何种医患关系模式? 案例中医生的犹豫反映了医生在履行职责时面对什么悖论? 案例2:特殊的手术 课本P83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屋子里的灯突然全灭了。科主任陈新宇让科里的主治医生王春峰出去买蜡。王春峰一路快跑到楼下的小店买蜡烛。当他回到楼内时,已闻到了一股烟味,但没有停止脚步。蜡烛点燃后,手术继续进行。几分钟工夫,走廊里“着火了”的喊声和杂乱的脚步声连成一片。手术室的大门被推开,王春峰焦急地喊道:“配电室着火了,快想办法撤吧。”对面的火光已照亮手术室,而手术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直到手术在半个小时后完成,医护人员才保护着患者一同撤离火场。 思考与讨论

陈新宇等医生在大火中继续着未完成的手术,体现了医务工作者什么样的精神? 这一精神对医患关系有何作用?

如果发现着火后陈新宇等医生为了个人的安危停止了未完成的手术,结果会如何?医患关系又将如何?

第九章公共卫生伦理

案例一:2009年5月10号下午, 卫生部新办公室对外公布了我国首例甲型H1N10 流感患者包@@的部分个人资料以及入境详细行程: 患者包@@, 男, 汉族, 30岁, 户籍地址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180 - 9 - 17号, 现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学习, 5月初准备返回内江; 5月7日, 患者从美国圣路易斯乘NW1526班机到圣保罗机场, 座位号19 - F, 于8日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2小时; 5月8日乘航班NW19飞往东京, 座位号25- E, 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1小时; 5月8日乘坐NW29班机飞往北京, 座位号14- F, 于9日凌晨抵达北京; 由北京机场附近的航旅大酒店交通车接该酒店, 车上无其他同行人员; 5月8日当晚单人居住于2115房间, 期间未外出; 5月9日上午9时乘坐酒店交通车离开, 同车共有6人(不包括司机); 5月9日乘坐3U8882 航班飞往成都, 座位号为20D, 抵达成都, 期间在机上用午餐。 问题1: 信息公开、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 非典或甲流暴发的前期,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案例二: 我国内地第二例甲型H1N10 流感确诊病例,19岁的山东患者吕某。近日遭到网民猛烈炮轰: 吕某早就知道自己可能感染了流感病毒. 但仍然坚持回国, 并四处玩乐, 传播流感病毒。为此, 网民为其取名—吕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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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人提出像吕某这样从严重疫区回国人员应立即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保障公共健康安全。 问题二: 强制隔离个人自由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这个案例中, 甲流爆发前期政府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隔离措施能否得到伦理辩护? 强制隔离措施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

但是, 从公共健康角度来看隔离措施是控制 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干预措施, 目的是通过将感染者和可能接触感染因子的人员与健康的人相隔离, 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与流行。

隔离措施也是目前公共卫生医学中控制传染病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甲流防控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在哲学层面上体现的则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

案例3:法律与伦理的冲突 课本P131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检测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他们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办“艾滋病检测、伙伴告知及传播艾滋病刑事犯罪化研讨会”,专门对《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进行了探讨。会上争论的焦点在于,HIV感染者的性伴侣应该享有及时防护和治疗的权利。但是,与会的多数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则认为甘肃省卫生厅此举合理不合情。他们担心这一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HIV感染者在压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检测,最终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无所适从。 思考与讨论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与伦理如何能促进其防控工作的健康发展? 如何正确分析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困境与出路? 案例4:食品安全 三聚氰胺奶粉 课本P131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儿。其后,相同的患者连续确诊。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 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导致“肾结石”的病例达数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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