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条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2 6:5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以下为《意见》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级资质)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级资质)二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级资质)四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鼓励条款)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