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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0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41号),进一步完善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以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学金发放标准与参评范围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设置不同的等级,标准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标准(单位:万元/等级 范围 年·生) 1.8 一等 全部硕博连读博士生 二等 1.2 1.8 其他博士生 30% 层次 年级 一年级 博士 二、三年级 一等 二等 一年级 硕士 一等 二等 1.2 1.0 0.6 1.0 0.7 0.4 70% 全部推免生 其他硕士生 20% 40% 40% 一等 二、三年级 二等 三等 一年级硕士新生中来自“211”高校的推免生在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基础上,
上浮0.2万元。
第六条 各班奖学金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中工业设计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按照两个班级对待。一年级硕士生不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 (四)不按时注册和缴纳学校规定费用者。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按录取当年情况确定开始就读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以后参加在读年级的评定。在读期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后,根据所跟读的年级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考察入学成绩,兼顾其在本科(硕士)阶段取得的学术成果,评定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一年级按硕士国家奖学金认定、二年级按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认定,三年级与普通博士二年级一同参评,四、五年级与普通博士三年级一同参评。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以硕士二年级学术科研成果计算成绩,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一年内“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学办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所有获奖证书的加分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参照《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见附件1。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依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工程机械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