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4:39: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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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填空

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 法国 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 摩莱里 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在20世纪20-30年代 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 改革开放 以后的事。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刘隆亨 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 《经济法简论》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

3. 莱特 在《世界经济年鉴》 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

4. 独立法律部门说 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 ,至 1992 年 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 大经济法论、纵横论 、纵向说 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5.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 政府 依法规制 经济过程 中形成的一种 物质利益关系,具体包括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 宏观经济规制关系 。

6.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 与市场被规制主体 。前者是指 政府及其职能经济部门;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 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 干 预 或 协调 。 8.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二)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社会公共性: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3. 国家协调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 政府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 国家调节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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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 《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是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批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立法上突破了西方国家历来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确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和操纵,以图妥善地把实施社会化政策与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

7. 莱特:德国学者,1906年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首次使用了与国家经济立法相联系的经济法的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还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三)辨析题

1. 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

国家协调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政府干预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论述题

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由于人们对“管理关系”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逐渐形成了以下各种观点。 (一)国家协调论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国家调节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漆多俊等教授,他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政府干预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管理协作说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五)社会公共性论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

(六)宏观调控说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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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行政管理说

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公法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九)兼顾公法私法论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这也称为第三法域论。

(十)管理和协调说

经济法是伴随着某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填空

1. 从 17世纪 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 干预经济 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 经济活动 的单行法规。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单行法规 的增多以及 经济法概念 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计划经济法”。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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