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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主要支出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需要进行整改的,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调整决算编制。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经费拨款20—50万元(含)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当对设备费、科研用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和合作研发费等主要支出参照本办法审计报告参考样式,提供相关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审计报告 审计编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校、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计划编号)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及合同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简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科研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或有限公司),(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
(二)科研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开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推广情况。 二、合同有关规定
(一)合同特征:项目申请时间,签定合同时间,签定合同的主体,合同计划编号等。合同经审批有变更的,说明变更情况。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
其中:财政补助经费、市县配套财政补助经费及补助方式;用于该科研项目的自筹经费和科技贷款投入。各类投入的分期情况和相应的到位时间。
(三)有关用途规定:合同规定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预算。区分经费不同经费来源的相关预算。
(四)项目执行阶段的经济指标:
合同规定的实现年(实施期总)销售收入,年(实施期总)利税总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临床、服务)情况等。
三、各有关财务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 经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