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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修改

作者:范宝华

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政治制度等七个方面有所体现。本文在详细叙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新特点的基础上,解读分析人权保障内容的修改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解读;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关于人权保障的条例具体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人权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人权就是人所享受的一切权利。随着人类社会越来越文明,现在许多国家在其宪法中将人权的概念法律化和具体化,所以人权的保障在国际社会中逐渐受到关注。根据现行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可以将人权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两类。个人人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集体人权包括国际集体人权和国内集体人权。

在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上都不使用 “人权”的概念,而且在许多思想理论的研究上避免提到关于人权的任何问题,并且把人权定义为是 “资产阶级”口号。直到改革开放,1978年,一篇文章名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成为了法学界解放思想的标志。1991 年,国务院的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首份以人权为主要内容的文件。这份文件主张尊重基本的人权,阐明了中国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实践。在那之后,我国政府每年都会发表一份关于人权状况的白皮书。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25 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等,并且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我国为了完善人权保障,从立法层面上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修订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2004年,我国在修改宪法的时候,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条款写进了宪法;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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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修改体现出的新特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修改是值得鼓励的,其在体现的新特点如下: (一)对司法机关权利的约束

在国家的司法机关前,当被追诉人作为被诉者或者有嫌疑者时,个人的力量是极其微小的,容易被剥夺个人人身自由,失去必要的法律保护。因此加强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利是必要的,从而让司法机关在法律制约下对被追诉人公正地行使审判的权力。而本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强调司法机关把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看成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来对待,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一步进行了约束。这些约束,都体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人权在现实中的贯彻落实

我国的宪法总纲的第二条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体现了我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对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这种法律保障不仅需要在文化上得到体现,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尤其是对被追诉人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这种尊重与保障是长期的司法实践得出的,与我国的宪法相照应,是必须贯彻实践的法律原则。对人权的保障与尊重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或者是否是一个民主的国家的重要标准,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保障方面内容的修改,可以让我国的法律更加合理公正。 (三)从科学角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地位举足轻重,证据可以作为在司法程序中庭审、立案以及定罪的支撑,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法律的判决就没有办法让犯罪嫌疑人信服。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以看出,增加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从而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多的必须的证据来揭露犯罪的事实,也适应了这个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从而使人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四)从程序的公正性到维护人权的必然性

为了确保法律条文能够落实,刑事诉讼法应当是一部完善的法律条文,并且必须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新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更大程度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其程序主要包括强制性、明确性以及可操作性。明确了从法律条文上违背诉讼程序的后果。在立案、侦查、到提起诉讼的过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限制与当事人双方的权力,还在进入到审判程序的时候对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进行了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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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程序提供了内在保障,极大地减少了程序漏洞,对防止司法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发生程序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修改的意义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非凡的意义,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的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与尊重,是我国司法机关保证公共安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与人民安居乐业的有力保障。

(一) 对宪法中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贯彻和落实起到标志性的作用。作为宪法的子法,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是必须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部门法。在某个意义上,《草案》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讲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那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所以,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对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对简易程序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是,我们可以猜测一下立法者为什么没有将这种观点采纳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一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资源有限,只能对重大案件实施指定辩护。第二,简易程序设立初衷是效率,如果给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反而会对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产生不利的反作用。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案: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指定辩护。因为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出现错案,对被告人的影响相对更严重。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之后,如果不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程序简化而导致错案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不如增设一个这样的条款: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院应当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利申请法院指定辩护人。 (二)建立我国的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体系

可以考虑设立我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笔者认为从我国建立简易程序体系的长远考虑,我国具有建立处罚令程序的基础。首先来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理的手法就和处罚令程序有很多的异曲同工之处,可以借鉴发展。其次,而且我国的治安处罚就现状来说,行政体制内部的约束很难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长久以来,冤假错案不断。从长远说,我国的治安处罚需要进行司法化的改革,建立处罚令程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此次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是很大的,进步是明显的。它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赋予了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规定了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支持公诉,是对过去20年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相信修改过后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缩短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警惕,不要过于追求快速简便,追求效率,而忽略了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