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7:35: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我国劳动监督检查体系包括 (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工会的监督检查
(4)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2.劳动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监察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监察内容的全面性 (3)劳动监察手段的行政性 (4)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性 3.劳动监察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劳动监察的方式与手段 (1)日常巡视检查
(2)根据书面报送材料的审查 (3)专项检查 (4)举报专查 (5)预警系统建设
(6)推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 5.工会普通劳动监督的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6.工会普通劳动监督职权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独立调查权、参与调查处理权。
(3)提出意见权。
(4)要求改正权以及要求政府处理权。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以及工会的控告权。 (6)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