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5:19: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环卫有偿服务多元化投入,确保环卫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以及环卫有偿服务等管理活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成运营后,省环卫主管部门统筹处理的其他市县的生活垃圾实行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其他行政区域使用本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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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支付环境补偿费。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卫、物价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本办法所称环卫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受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以及海岛垃圾的管理可以另行制定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征收主体县环卫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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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乡镇政府(除县城主城区外)负责所属行政村(居)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各行政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支出管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必须用于本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条 县环卫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可以委托供水、供电等单位代为收取。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六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农村“一事一议”确定收费标准的以外,城镇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核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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