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 23:42: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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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姚 磊

一、基础理论知识

该公司与其下属单位为承包经济法律关系。该公司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当履行。该公司的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不是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又不是构成合同应当遵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无法定约束力。若是该公司起诉的话,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民法基础知识

1、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乙为严重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可为其监护人,即为法定代理人。而甲为乙之利益,处置共有财产,为有权代理。

2、法院应判决驳回刘父之诉讼请求。因为,刘某以其收入已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送夏某自行车的行为为有效、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认定赠与行为,只能以刘某赠与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认定,不能以事后发生的刘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来判断。

3、公司经理拒收第二批货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已通过接收第一批5000斤小枣而追认牛某的采购10000斤小枣的行为,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 公司经理要求牛某自行处置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小枣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基于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

4、东郊站有权拒绝赔偿。因为,某食品公司已超过180天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5、法院应当以乙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返还大米450斤。因为,乙多取得的450斤大米的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约定,而甲因此遭受失去450斤大米的损失,乙之行为为不当得利。 6、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商店的诉讼请求。因为,商店所购买的手表因属走私表被没收,其属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合同无效,该法律责任由商店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赔偿。而以机械表销路不好要求退贷,无法定理由,不能支持。

7、该手机归乙所有。因为,甲遗失手机后,并未在期限内领回,已失去所有要权;乙系依法参加拍卖购得手机,已取得所有权;丙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手机,其价格为不对价,系恶意取得,不取得所有权。

8、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虽然五金厂被兼并后失去法人资格,但推不出机械厂不承担合并前五金厂有关债务的结论。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应由合并后的单位以其接受的财产为限,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三、企业法律制度

1、法院应判决新华书店支付尚欠的5万元贷款,并按未付部分的15%承担违约金。因为,新华书店与其主管部门的内部规定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且因主管部门的干预导致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方承担。

2、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此案。因为,作为国有单位申请破产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该厂不能直接申请破产。 四、公司法律制度

1、因为,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额超过20%的法定比例,且约定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内容违反公司法关于不设定无限公司的规定,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违反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规

定,协议规定的发行股票的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的规定。 2、(该答案的前提是,该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革意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按旧公司法规定作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资产的确认须经中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不能自行评估。(2)不合法。因为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3)不合法。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4)不合法。因为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额不得大于注册资本的20%。(5)登记时必须依法提供法定的材料方可申请,包括省级政府的批文,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报告等,而本案除了章程外均未提及,程序严重错误。 3、符合规定的有:(1)公司股东由2-50人组成,(5)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不符合规定的有:(2)注册资本未达到50万元,(3)专利和专有技术出资超过20%,(4)利润分配未按出资比例分配,(6)经理不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证券法律制度

1、宋某的收入属非法收入。根据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作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某,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由其丈夫从事了相关的证券买卖,其行为应当禁止。依法规定,应没收所得6000元,并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该公司行为属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价格和证券交易量进行谋利的行为。

3、不合法。因为,再次发行新股的条件必须符合《证券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而在本案中,公司连续三年微利,且1997年处亏损状态,不符合财务状况良好的要求;发行新股又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发行时未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六、合同法律制度 1、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属签订合同之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针织厂提出的“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属要约;百货公司提出的“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属反要约;针织厂提出的“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属新要约;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为承诺。

2、该悬赏广告属要约。对举报抓获者而言,其为特定人。因此,该悬赏广告符合要约的要件,要约人应受其拘束。

3、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甲公司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付还已交付的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汪小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属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内容,在法律上属无效条款。

4、法院应以约定不明确,判决开发商与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借款合同部分有效,其约定的利率因超过法定利率而无效。(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因为,时效应从1997年7月11日起算,因未超过2年而未过期。(3)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不合理,超过法定利率4倍,超过部分不得支持。(5)不得要求违约金,因为,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又王某也没有其他重大损失。 6、(1)本案涉及代理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陈某没有公司的授权,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无效。因为,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无效。(4)对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本案的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7、(1)托运人应向南平车站请求赔偿。(2)请求赔偿额应按交付地的沙平站的市场价格计

算。(3)托运人宋某也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其对所运输的鲜活产品没有采取妥善包装的方式。(4)托运人可就贷款总额计算。(5)承运人也应对损害负相关的责任,因为,其延迟挂运发货时间,导致损害的结果扩大。 8、(1)乙厂副厂长提出向甲厂订货时为要约。(2)甲厂收到乙厂支付的定金后,合同生效。(3)原合同已无效。因为,合同之价格条款已改变,属合同的重要条款改变,应为新要约。(4)不是默认。因为,此为对乙方提出的合同的变更没有承诺,原合同仍有效。(5)有据。约定送货上门的,以乙方收到货物的时间为合同履行时间。(6)乙厂无权提出质量异议。因为,10个月的时间已超出法定的异议期。(7)可以。该部分资料是履行付款的必要条件。(8)甲厂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应对乙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因工业公司收货后未提出除延期交货外的其他异议,机床厂已履行合同约定,所以,工业公司应支付约定的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该案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组装自行车225000辆,并销售205000辆,行销23个省市,已涉嫌犯罪,法院应将该退回当事人,由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由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如果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使用在先的原则,应准予乙日用化工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3、本案为专利使用许可纠纷。金华公司作为专利使用人,并不是专利权人,无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故此,应判决确认金华公司与芳芳公司的专利使用许可无效,由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法定标准赔偿百花公司的经济损失。 4、(1)唐某有权从甲公司获得奖励,并从公司的获利中得到合理的报酬。唐某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专利发明人的权利。(2)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可依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3)作为发明人的唐某有优先承接该发明专利的权利。唐某承接后,不影响乙公司依原合同实施专利的权利。(4)不会。因为异议人的使用该专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不产生合法的效力。(5)丁公司的行为属侵犯专利权人的行为。其以窃取手段获得的专利生产技术,不属依法使用专利的行为。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是。该厂以并不存在其他保温瓶质量为由,并许诺对换商品,引诱顾客前来换取保温瓶,推销自己的产品,导致同行受到重大损失,属以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是。该商场以实际并不存在的一、二大奖,引诱顾客购买,属以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3、假冒行为是指无中生有的冒充他人商标的行为,而仿冒是指模仿、借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标标示或装璜的行为。乙厂的行为属假冒行为,故意以“喜凤”攀附“喜凰”,引人误解,从而牟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沈某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沈某违反了所在公司的保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利用职便,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并造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九、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如果潘某起诉的是生产厂家,则判决则生产厂家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潘某起诉的是销售商,则判决由销售商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2、生产厂家的行为属虚假宣传的行为。对要求退货的,生产厂家应当退货;对要求更换的,应予更换;对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3、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因为,该电扇不是厂家正式对外销售的产品,故其不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