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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5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人权与主权的对立统一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人权与主权及其相互关系,是一个充满重大争议的领域。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们均关注这一问题,在高校教学中也经常需要面对这一问题。由于在现实层面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作为刺向发展中国家之矛,或展开人权外交或进行人道主义干预,而发展中国家则以主权为保护自身利益之盾,与西方发达国家展开抗争。这样,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就逐渐形成了我们耳熟能详的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主权高于人权,并认为这是为防止国际压迫所必须的;另一种观点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并认为这是为防止人权在一定范围遭受任意践踏所必须的。尽管这些观点均有自己的理论支撑,并在实践中得到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支持,但是,这一争议往往会将人们逼入一个两难困境:如果认同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就有为国际社会中的霸权主义张目之嫌;而倘若接受主权高于人权的论断,则无异于为国内社会任意践踏人权的非法行为提供辩护。难道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矛盾百出、悖论连连的领域吗? 如果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人权与主权最初分别是作为“矛”与“盾”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首先,就人权而言,众所周知,人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方,最早在自然法中孕育出自然权利

的概念,但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则是作为刺向中世纪不可侵犯的神权、神授的君权及世袭的等级特权之矛而出现的。在反封建的过程中,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的产生,在15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和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基础上,新兴资产阶级把对自由、平等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追求作为自身的政治诉求,由此导致近代人权概念的形成。在理论上,荷兰学者格劳秀斯首次使用了“人权”一词,斯宾诺莎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人权”。这些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为旗帜、以“社会契约论”为根基,大力倡导自由、平等,赋予人权以普遍的形式和意义,強调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将人权理论系统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法国思想家卢梭是这一时期最杰出的代表,他強调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的自由只能接受作为人民“公意”体现的法律的限制。洛克、卢梭等人的人权思想,经过美国和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了体现,18世纪末美国独立战争中提出的《独立宣言》、随后生效的《人权法案》以及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宣言》进一步明确了近代的人权原则,并通过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加以确认,使其最终成为一项普遍的政治和法律原则。自此,观念上的自然人权(应然权利)发展为制度上的实然人权。观念上的人权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权,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制度上的人权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联的权利,被认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

在人权概念得以确立以后,其权利内容不仅在国内法中得以确认,而且在国际法中得到进一步的丰富与发展。按照“国际人权宪章”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人权既包括个人人权即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也包括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等。

与人权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主权概念。所谓主权,在现代意义上是指国家所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作为一个国家的固有属性,具有两重性,即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也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对内主权意味着一个国家对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拥有最高统治权,即各国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通过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军事手段实行国内政治统治,不受外来力量的限制或干涉。对外主权则意味着主权者可以独立、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国家主权的这两个基本属性是国家主权本质的表现,也是国家主权在理论上的表述。

主权观念形成于16世纪。当时,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开始在西欧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而封建割据和不断受到来自罗马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干涉的状态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強有力的能够统一国家并能以最高权力在国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