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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

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

(冀政办[2005]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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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在2005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一矿一卡”全面清查的基础 2 / 4

上,继续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

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一)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