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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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4、请回答债权让与的效力。 答案: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 1 - 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2、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一次土地拍卖会上购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请回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3、房东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房东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谈谈您对定金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债权让与的效力。 5、列举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并说明每种类型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第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堆放物的倒塌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故意造成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林木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3)合同已经受害人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消灭的抗辩权;(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施工人是指直接控制并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他们的雇员。地下设施管理人是指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 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 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二、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1.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2.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1)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2)管理人; 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 (3)其他占有人: 所有权的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 a.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约定的责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 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 b.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五、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第三,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 3.第三人过错; 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 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5、列举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并说明每种类型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