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改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37: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合理而有计划地组织物资采购、供应,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制定

第二条 物资采购计划依据生产计划编制。

第三条 生产管理处每月28日前将下月生产计划下达物资供应处。物资供应处依据此计划编制下月物资采购计划。

第四条 物资供应处编制采购计划时须参考库存盘点报表及相关物料采购的周转周期,确定合理的仓储前置期和仓储量,并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物料申购量,确保生产物料的存量控制。

第五条 物资供应处将所需申购的全部物料,结合供应商供货情况用ABC法则进行分类,抓住主要物料和关键物料,在每月30日前编制采购计划表。

第六条 若生产计划有变动时,生产管理处需及时通知物资供应处,以便做好采购计划的变动,防止因生产计划变动造成采购不及时,影响生产进度、停工待料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物资请购、采购流程

第七条 生产物资(原材料等)请购,计划内请购由生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并以书面形式转至物资供应处,物资供应处依此编制物资请购单。计划外的大批量请购流程为:生产管理处处长→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物资供应处编制采购计划。

第八条 生产物资(辅材、设备备品备件)请购,原则上每周请购一次,时间为星期一。因生产物资的采购有一定周期性,辅材采购员要与仓库保管员及使用部门共同协作,提前做好物资申购计划,避免同一材料(物品)一周申购多次,甚至一天申购多次,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九条 设备维修备品备件的请购,应先由安全设备处到财务管理处仓库办理领料手续,仓库确定无库存时,方可办理请购业务。若发现仓库有库存,而业务部门未领取,却办理请购,造成重复采购的,由申购部门负主要责任,物资供应处协调退换货处理。具体请购流程为:

1.安全设备处到仓库填写物资请购单,明确填写材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确无规格型号的应提供样品件)、数量、用途、需求日期、请购人等;

2.财务管理处仓管员确认无库存并请购单上签字后呈交物资供应处; 3.物资供应处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条 物资请购单由财务管理处仓管员统一转至物资供应处,其他部门给予的请购单均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物资请购单填写不全或欠详,给采购带来困难的,物资供应处有权退回请购部门修订。如若修改后仍不完善,采购回厂的材料(物品)由申购部门负主要责任,物资供应处协调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物资请购单填写不全或欠详,造成采购不及时,影响生产进度的,申购部门负全责。

第十三条 所有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申购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递交物资供应处,否则物资供应处有权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原则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五条 库内已有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第十六条 各种采购物资的购进,应坚持签订合同、银行结算的原则。 第十七条 始终坚持把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提高材料采购效率及准确性作为工作方针。本着“同等价格比质量、比服务;同等质量比价格、比品牌”的宗旨,货问三家,精打细算。

第十八条 物资供应处按照《招议标管理规定》办法执行,凡纳入招议标环节的,均需积极配合综合管理处招标办提供相应供货资源。

1.综合管理处招标办在发出招标启示后,超出应标时间无应标单位的或其他情况时,招标办应立即通知物资供应处,物资供应处应积极提供其他备用供货资源;

2.招标办未在要求时间内下达中标通知书,物资供应处有权以此规避采购不及时、贻误采购时机等考核责任。

第十九条 关键物资及重大特种物资的采购应及时汇报情况,实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主要原材料日常零星采购在不足一般配货量(15吨)且生产急需用时,物资供应处可先与主材供应商协商,将最终协商结果,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到综合管理处招标办予以确认,以便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降低因配货量不足造成的材料成本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先试用后采购的物资,不得在试用前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门对于紧急请购物资、分批交货物资、暂借款采购物资、先试用后采购物资等特殊要求物品,应加盖相应的印章或在请购单上做出明显标记。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期限”运作,对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的,应及早报告部门领导,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部门主管视情况,应及时与申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事项,应汇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设备采购意义重大,订货时须协同专业技术人员,并要综合考虑“功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五个方面,进行择优选用。设备的采购工作应由安全设备处牵头,物资供应处及综合管理处招标办予以通力配合。

第二十五条 采购物资入库前应进行100%送检,经检验后,有下列情况应做出处理,并实行“谁经办谁处理”原则。

1.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与请购单不符的必须退货,重新采购。 2.对质量不符要求的必须退货。